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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权收“年费”吗?

市场报   2007-8-28   平安健康网

  成都律师于全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建行借记卡。后来他发现银行每年从他账户上扣取了10元“年费”。银行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单方面收费,这让他感觉很不舒服。经过思考和权衡,于全决定“叫板”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打一场带有公益性质的官司,为全国的“持卡一族”讨个说法。7月26日,此案二审开庭。

  一审认定:

  收取年费合法有效

  3月14日,成都律师于全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分理处为被告,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称,按照法律规定,银行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此,被告向自己收取年费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辩称:商业银行定价应遵循两项基本法律法规,即《商业银行法》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该行收取借记卡年费属于可以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同时相关收费办法及标准等均由总行制定,合法有据。此外,建设银行总行也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前对收取借记卡年费的有关事宜向银监会进行了报备,并向客户履行了告知义务。

  6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于全的诉讼请求。6月18日,于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

  规章是否与法律冲突

  7月26日二审庭审。于全称,一审法院以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暂行办法》规定为由,认定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制定和调整其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全指出,作为行政规章的《暂行办法》将行政权转授给商业银行行使与《商业银行法》有冲突,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

  于全介绍说,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时,不论市场调节价格或非市场调节价格,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法定主体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享有。

  于全表示,他已在给国务院的审查建议书上提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之规定,希望国务院对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超越法律权限为商业银行设定的该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并停止执行。

  各方看法

  “建行虽然被称为国有商业银行,从其收年费的决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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