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洪培认为,既然银行当初在向客户办理银行卡时,没有事先声明今后要收费,那么银行单方面增加收费条款,未经客户同意直接从客户账户上扣划年费的行为就属于一种强制行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该有的行为。银行的做法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应当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而成都市一位法官认为,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是合法的。根据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银行分理处应按照现行的办法执行没有错。“银行收费目前正处于一个观念的转变期,而银行卡的服务面这么广,收费的项目这么多,不可能都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来制定收费项目和具体定价。”
“《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讲,要服从法律。虽然《暂行办法》作为重要的金融管理规定,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银监会、国家发改委通过制定行政规章来转授本该属于自己的法定授权,让银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当然会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出现冲突。在目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此事,对《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法》作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对此问题尽快作出专门的批复或解释。”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表示,“商业银行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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