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款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
通过提款机恶意取款,张力镜的行为让人不得不想起刚刚二审的“许霆案”。除了涉案金额,法院认定的罪名也让两人的刑期相去甚远。
2006年4月21日,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在广州天河区某银行ATM机取钱,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许霆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广州市中院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法院重审了“许霆案”,目前尚未宣判。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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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