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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正在路上行走,被突然掉下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枯死树枝砸伤。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姜华共计372214元。
现年26岁的姜华系郑州工程机械厂职工。2001年8月18日中午,原告姜华骑自行车行至郑州市桐柏北路梦园新村小区附近时,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下来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导致姜华七窍出血。为此,姜华在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61天,花费医疗费43691元。后经法医鉴定,姜华已构成六级伤残,今后每年需支出医药、检验费为6274元左右。去年10月30日,姜华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3649.40元。
而被告则辩称,本案事实清楚,属于自然伤害。被告属于职能部门,非营利性单位,资金全额政府补给。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支出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桐柏北路行道树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下行道树枯枝被大风刮断,恰好砸中骑自行车路过的原告头部,从而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由此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姜华医疗费55589元、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继续治疗费221086元等共计372214元。根据司法鉴定,原告今后每年的继续治疗费为6274元,按照当前人均寿命70周岁的标准,为了原告今后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和身心健康考虑,结合司法实践,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22108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