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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碾死坠桥女被认定无责续:车主曾被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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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2008-3-20平安健康网
  昨日,有一名神秘人士致电本报称,2004年,此事件中的宝马车驾驶人翁某曾被广东省公安厅“公开悬赏通缉”。而广东省公安厅2004年第81号通缉令对“100名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悬赏通缉”,并附有100名通缉犯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等详细资料。记者随后与该事故中宝马车驾驶人翁某的资料进行了核对,发现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地域均相符。

  记者立刻向广东省公安厅及翁某所在地派出所求证此事。经查证,广东省公安厅表示,当年的确对他进行了在逃通缉。但之后事件“已经处理”了,结果是他与那宗案件没有关系,至于什么案件,对方表示不便透露。

  -法律文本VS司法实践

  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证据”变成“判决”

  死者母亲邓女士的律师表示,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体制也存在法律上的漏洞。据她介绍,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公安部在一则批复中明确:交通事故认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她表示,这些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事故复核申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

  而记者采访到的很多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大大超出了证据的范畴,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先行判决”。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法院对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先行履行了本应属于法院履行的职责。

  那么,如何使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真正的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起“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呢?律师们普遍认为,只有在内容上摒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本应属于法院履行的对责任划分的职责,在制度上规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程序,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真正回归其客观属性,符合“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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