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建议由专职人员从事鉴定工作,将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纳入这个队伍,成立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切断鉴定人员与医院、医生之间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引发的官司中,患者取证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但秦希燕在办案中发现,“患者的住院病历由医院保管,一旦出现不利于医院的情况,院方能够很方便地修改病历”。而病人在复印病历时,往往不被允许复印主观病历,即主治医生对病人病情的看法,以及会诊的情况。秦希燕建议,病历一式两份,由医患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于所有病历资料,不论是客观病历或还是主观病历,患者均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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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