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许县法院的卷宗中,王俊兰,这个时年36岁的母亲供述了事件原委:
1991年农历三月初八,她带着小康找张瑞花看病,张祷告了一番后,说小康有鬼上身了,得禁食;
三月初九,小康开始在张瑞花家禁食,看儿子饿,要吃馍,王俊兰偷偷给了一块;
三月初十,王俊兰忍不住,又给小康端了一碗面条;
三月十一,王俊兰前后给了小康两次馍;
三月十二中午,饥饿的小康逃走,偷跑到奶奶家吃饭,刚喝了一碗汤,王俊兰找来,把儿子手中的馍夺下,带走。当晚,在张瑞花提议下,她、王俊兰和同村妇女王少珍商量,把小康转移到王少珍家继续禁食。而且,张瑞花说:“这次得苦禁食(就是光喝水不吃饭),不然魔鬼出来得慢,你孩儿就没救了!”
从三月十三到二十二,小康在严密看管下,开始苦禁食。这中间,王俊兰仍偷偷给儿子一碗面条、一块馍充饥。她还记得,二十二日上午,儿子还会说话,但到了晚上就全身发软,不行了。
这时,张瑞花又对王俊兰说:“你看小康全身软乎乎的,是神把孩子接走了,你们不能埋怨我,埋怨我就是埋怨神!”
【黑手】
一个“神婆”两个村妇,三个女人的“阴谋”
直到2007年12月2日,主谋张瑞花才归案。在一位办案人员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封建迷信导致的恶性事件,一个“神婆”和两个愚昧的村妇,联手上演了一场人间悲剧。
张杰录,通许县检察院检察官,此案公诉人。他记得很清楚,开庭前,他专门通知了王海中夫妇,希望他们能开庭作证。但开庭当天,俩人始终没露面,也不愿意谈这事,法院只好依据17年前的证词和证据来判案。
对于检察院的起诉,张瑞花辩称,她没有故意杀人,是小康的母亲主动提出来要禁食的,不是她让禁食的。“小康没有在我家禁食,我不知道”。
今年4月8日,通许县法院依法宣判了此案。法院认为,张瑞花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致使被害人被饿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张瑞花服判,没有上诉,随即被押往监狱服刑。
据通许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该案主审法官周凤仙介绍,1991年案发后,王俊兰和王少珍犯故意杀人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海中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目前,这三人早已刑满释放。
至于两个罪名为何不一致,周凤仙解释说,1997年新刑法修改后,增加了这一条,就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结合本案综合考虑,没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