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方面:首先,医院认为李冬琼成为“植物人”的起因是在进行碎石手术中,由病人自身体质问题,发生的大面积脑梗塞,这是属于医疗意外。其次,11月9日,李父给患者喂食物,患者由于脑梗塞导致吞咽失常,被食物呛到进而窒息,由于脑缺氧而最终成为“植物人”,这也不是医院能控制的。医院在抢救方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并垫付了巨额医疗费,“将患者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在法律适用方面,医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有误,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院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受该条理规范,而一审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上有错误。
一位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告诉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在实际判决中,两种法的适用都是成立的,虽然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但是“参照”一词,让该《条例》的地位尴尬,很多官司就是因为两部法律法规的并存且多处矛盾,在判决时让法官和当事人都左右为难。省高级法院在两难中将如何抉择,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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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半年,李冬琼腰疼难当,9月4日到昆明一家省级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右肾多发结石并积水,当天入院等待手术。9月7日一早,李冬琼进入手术室,全身麻醉后接受“经皮肾穿+气压弹道碎石术”,术后出现延迟苏醒和几次呼吸困难情况,期间医护人员多次为其插管、启用呼吸机进行抢救。11月9日,李冬琼再次出现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情况。经抢救,至今卧床,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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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