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具体原因,王金宝律师叫陈莉又去复印了当时接受转院的那家医院有关小孩的医学资料。
一查吓一跳。同样是这家接生医院,在填写“高危新生儿转院联系卡”时,陈莉的总产程时间竟变为“12小时10分钟”,而第二产程的时间却被涂改成“1小时”。
“接生医院在产程时间的表述上前后不一致,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你儿子的脑瘫和医院当初的接生过程,肯定有关联,因为当时孩子出现了严重窒息,而有关接生医院的胎心监测记录又不到位。”经过王律师的一番分析,陈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接生医院的责任。
2007年12月19日,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法院综合产时记录,高危新生儿入院记录等相关病历资料,对接生时间进行了认定:“陈莉的总产程时间为12小时10分钟,第一产程(宫缩开始至宫口开全)为9个小时、第二产程为3个小时、第三产程(小孩生出至娩出胎盘)为10分钟。”
对于上述接生时间,浦口区的这家接生医院见证据确凿,当庭予以了认可。
“第二产程3个小时!这明显超过接生规范的明确时间,按规定医院要及时终止妊娠,否则很危险,这与胎儿窒息有很大关联。”看到第二产程具体时间,办理过很多类似案件的王金宝律师也感到吃惊,“这么长的时间,我还是第一次看到。”
医学会首次确认构成事故
在随后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王金宝律师深入分析后认为,“这应当构成医疗事故,接生医院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4月3日下午2点,南京医学会为此召开了鉴定会。在现场,鉴定专家检查发现,如今已经2岁多的陈莉儿子,“神志清楚,言语不能,扶站时双下肢呈典型剪刀步”。
经过调查、提问并结合相关病历,4月15日,南京医学会分析认为,“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胎心检测不规范,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的临床体征,存在过失,导致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新生儿窒息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因素之一,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因素之一,故医方的治疗行为与患儿脑瘫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南京医学会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