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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有条件“异地取现”

《人民日报》   2008-5-8   平安健康网

  焦点

  退休人员“看病钱”随人走

  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问题明确规定,在若干特殊情况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新规定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是: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这意味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将跟着人走,而不用回原地“划卡”。

  “医保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是全国多数地区医保普遍的做法,医保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积累资金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主要保障形式,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使用,除非正式调动外,一般难以带走,如果在异地居住,住院时可到挂钩医院就医;但个人账户不能跟个人走,不能在异地划卡买药、看门诊。实施新规定后,对随子女异地居住的广东参保人将带来极大的方便。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不仅职工因调动工作到外省外市,其他原因离开原医保统筹地区的,在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存储额也将退还给参保人;职工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时,可以支取其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退还本人。

  这是广东首次将特殊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处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细化规定,主管部门表示,这有利于提高医保个人账户利用率,解决部分资金沉淀的问题。

  调查

  医保转移难于户口转移

  记者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广州医保参保人330多万,长期异地工作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人数约5万。从2001年广州市医保启动起,他们即坚持“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随人走”的原则:住院统筹部分由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城市选择3家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部分则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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